中国海关新文件,转船航线出口国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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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新文件,转船航线出口国将受益

中国海关总署12月7号对外发布了2015年第57号文件公告,具体事项自2015年12月20日起开始执行,以此同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废止。0020180003_看图王

此文件主要是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据了解,之前在协定税率下,海运转船的货物如不能提供“未加工证明”,海关都要进行原产地查验,如此通关时间较直航至少多一天。新文件的下达对于需要海运转船的出口国影响尤其大。

中国水果门户从上海欧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黄仙华处了解到,此次新文件的下达将对秘鲁水果出口产生很大影响,“包括秘鲁在内的一些国家,直航舱位不够,估计有1/3的货物都需要经过转船,虽然之前在转船上浪费了时间,现在即便转船也可以快速完成通关了。”

按照文件内容所述,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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