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海事局提前3个月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停泊上海港的国内外航行船舶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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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海事局提前3个月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停泊上海港的国内外航行船舶将受影响

上海港口

据中国上海海事局近日所发布的消息指出,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所使用的燃油中的新硫含量将为少过或等于0.5%m/m。这比起之前所宣布的2019年1月1日实施日期提前了3个月开始。

中国上海海事局在所发布的《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关于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沪海危防[2018]239号)中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和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水域核心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当局决定在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而新措施实施之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先的《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沪交科[2016]159号)也将同时废止。

在新措施下,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少过或等于0.5%m/m的燃油。除此之外,当局也指出,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而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兼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另外,当局也表示,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来满足排放控制的要求。而如果新低硫燃油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或者存在无法有效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等情况的,船方可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

据了解,此新措施适用于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除了军用船舶、体育活动船艇以及渔业船舶之外。而有效期是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调整情况作出调整。与此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也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船舶使用燃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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